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九八號
再審原告 韋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葉九妹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即謝秀春)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捌拾
陸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十六庭
~B1審判長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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