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焰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焰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焰銅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2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戕害自己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 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劉壽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需附繕本)敘述理由,向管轄之本院第2審合議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吳錦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