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70號
ILDM,101,訴,470,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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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莉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332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爰不經通常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莉莉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 實
一、張莉莉在宜蘭縣宜蘭市○○路0段○○○○00號1樓經營偉莉 商行,明知其印尼國友人多人(人數、姓名、年籍均不詳) 自印尼攜入臺灣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名稱之藥品,均屬未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禁藥,仍於民國100年8月間 前某時起,向其友人多人取得附表編號1至38所示名稱之藥 品,並自100年8月間起,接續在宜蘭市○○路0段○○○○ 00號1樓其所經營之偉莉商行,多次販賣上開禁藥(所販賣 之人數、姓名、年籍均不詳)。嗣於101年7月19日下午5時 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101年度聲搜字第336號搜索票查獲, 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販賣剩餘之禁藥。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莉莉於警詢及本院審理訊問時坦 承不諱,復有本院核發之101年度聲搜字第336號搜索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偉莉商行營利事業登記證、扣押物照片及扣案如附表編 號1至38所示之藥品。按對於涉嫌違反藥事法偽禁藥案件, 其扣案之藥物,倘外包裝標示無本署核准許可證字號者,皆 可逕行稽查認定判屬禁藥,無需檢驗,行政院衛生署95年10 月12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會議紀錄決議意旨參照 ,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藥品,均為被告張莉莉 印尼國友人自印尼攜入,且無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許可證字號 ,揆諸上揭決議意旨,自屬禁藥,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 罪。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 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100年8月間起至101年7月 19日止,在其所經營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0段○○○○ 00號1樓之偉莉商行多次販賣禁藥予客人,其所販賣對象之 人數、姓名、年籍雖均不詳,惟其於同一地點多次販賣之行 為,侵害法益相同,時間緊接,其多次販賣行為之獨立性薄 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明 知為禁藥而販賣罪。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未經主管機關核 准即擅自販賣禁藥,危害國內藥品管理管制,惟衡其販賣禁 藥之數量、價值均並非甚鉅,扣案之禁藥為止痛藥、感冒藥 、胃藥等用途,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8 所 示之禁藥,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應由主管之行政機 關為沒入銷燬處分,且該條行政處分之規定與刑事處分之沒 收有別,自無從依該條規定宣告沒入銷燬,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建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 藥品名稱 │數 量 │
├───┼─────────────┼─────────┤




│1 │Pil Tuntas │8盒(1盒10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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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apet Wangi │21盒(1盒10顆) │
├───┼─────────────┼─────────┤
│3 │Darya-Varia │72顆 │
├───┼─────────────┼─────────┤
│4 │Fatigon │18包(1包4顆) │
├───┼─────────────┼─────────┤
│5 │Konidin │55包(1包4顆) │
├───┼─────────────┼─────────┤
│6 │Untuk Wanita │230包 │
├───┼─────────────┼─────────┤
│7 │Antangin │3包 │
├───┼─────────────┼─────────┤
│8 │Counterpain │23盒 │
├───┼─────────────┼─────────┤
│9 │Microgynon │21盒(1盒30顆) │
├───┼─────────────┼─────────┤
│10 │Neo rheumacyl │38盒 │
├───┼─────────────┼─────────┤
│11 │Koyo Cabe │10包 │
├───┼─────────────┼─────────┤
│12 │Tolakangin │12包 │
├───┼─────────────┼─────────┤
│13 │Panadol │90顆 │
├───┼─────────────┼─────────┤
│14 │Merit │7包 │
├───┼─────────────┼─────────┤
│15 │Promag │276顆 │
├───┼─────────────┼─────────┤
│16 │Counterpain │1條 │
├───┼─────────────┼─────────┤
│17 │Formula44 │2條 │
├───┼─────────────┼─────────┤
│18 │Cobra-X │30包(1包2顆) │
├───┼─────────────┼─────────┤
│19 │Fat Loss │60顆(1盒30顆) │
├───┼─────────────┼─────────┤
│20 │Natur-E │32顆(1盒16顆) │
├───┼─────────────┼─────────┤




│21 │Hemariton │95顆 │
├───┼─────────────┼─────────┤
│22 │Sangobioh │70顆 │
├───┼─────────────┼─────────┤
│23 │Amoxi Cillin │30顆 │
├───┼─────────────┼─────────┤
│24 │Dexamethasone │60顆 │
├───┼─────────────┼─────────┤
│25 │Mixa Grip │24顆 │
├───┼─────────────┼─────────┤
│26 │Vermax 500 │10顆 │
├───┼─────────────┼─────────┤
│27 │Bodrex │110顆 │
├───┼─────────────┼─────────┤
│28 │Panadol │40顆 │
├───┼─────────────┼─────────┤
│29 │Ofkadon Sp │56顆 │
├───┼─────────────┼─────────┤
│30 │Panadol │50顆 │
├───┼─────────────┼─────────┤
│31 │Em. Kapsul │48顆 │
├───┼─────────────┼─────────┤
│32 │Darsi │36顆 │
├───┼─────────────┼─────────┤
│33 │Ultraflu │40顆 │
├───┼─────────────┼─────────┤
│34 │Feminax │32顆 │
├───┼─────────────┼─────────┤
│35 │Paramex │60顆 │
├───┼─────────────┼─────────┤
│36 │Sehut Wanita │20包 │
├───┼─────────────┼─────────┤
│37 │Kuku Bima │13包 │
├───┼─────────────┼─────────┤
│38 │Pilkita │20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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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