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8號
SLDA,101,簡,8,2013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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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李翔宙(司令)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
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 訴,行政訴訟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然對於撤銷訴 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或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 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均不得提起反訴, 行政訴訟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應返還被告減短之 薪餉新臺幣(下同)196,500元及自民國97年3月1日至返還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以:被告(即 反訴原告)原任職國防部部長室政務綜合處處長,表現優異 。95、96年考績在國防部經評鑑為少將級特優(僅佔1﹪) ,學能績效優良,如須調職,依陸海空軍軍士官任職條例第 7 條規定,理應調任高階職,然而卻於97年3月1日被調任委 員,國防部違法調職,應屬無效,其薪餉因而每月減少26,2 00元,乃至97年7月1日退役,共減少薪餉196,500元(97年3 、4、5、6月薪餉、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而原告(即反 訴被告)未依循前例發給與前職相同之薪資,故認有損害其 權益云云,乃提起本件反訴。
三、經查,該反訴標的為被告遭調職處分是否違法而無效並請求 返還減少薪餉之法律關係,與本訴之標的為公法上不當得利 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二者間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尚難 認有何相牽連關係。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反訴不合法,不 得提起,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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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