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54號
SLDV,99,訴,354,2013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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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陳文雄
      (兼周博愉高燕芬呂俊宏邱淑蘋周向家珊
      、高兩陽、郭淑珍、林黃薰慧詹正容、劉文婷、
      馮志琴之被選定人)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泰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元城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文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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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祥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