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陳文雄 (兼周博愉、高燕芬、呂俊宏、邱淑蘋、周向家珊 、高兩陽、郭淑珍、林黃薰慧、詹正容、劉文婷、 馮志琴之被選定人)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被 告 泰祥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元城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訴訟代理人 簡文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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