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原 告 黃梅燕即達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姜志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長青
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森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參 加 人 翔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鐘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給付 工程款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 問題,經於民國99年5 月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 訴字第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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