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50號
SLDV,102,除,50,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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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唐玉璇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86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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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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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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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拓榮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38,840元 │AB0000000 │100年9月30日 │
│ │ │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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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