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3號
SLDV,102,除,33,201301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童凱文
代 理 人 陳杰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