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停車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5號
SLDV,102,重訴,25,201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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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蔡政勳
      謝淑珍
      劉清玉
      簡孟良
      陳弘昇
      張正宗
      張正華
      褚銀
      李元凱
      余榮城
      白秀霞
      杜秀霞
      楊何素蘭
      陳紀澤
前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
被   告 永泰建設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周桂村
      周家卉
      蔡周淑芬
      高王潔
      張素琴
      張甫仲
      黃靜嫻
      廖葉曲
      高競
      陳譽菖
      何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乙○○、子○○○、丁○○、庚○○、己○○、壬○○、癸○○、戊○、辛○○、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其戶籍謄本並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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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泰建設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