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葉能耀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家銓
被 告 謝阿娥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複代理人 鍾明松
被 告 謝宗遠
謝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壹仟玖佰玖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肆拾
玖萬叁仟柒佰肆拾陸元(即系爭房屋之鑑定價格),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部分,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