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9號
SLDV,102,補,69,20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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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元創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
拾叁萬陸仟陸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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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創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