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7號
SLDV,102,補,67,201301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易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995 元,應繳裁
  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3,9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1/1頁


參考資料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