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易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995 元,應繳裁
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3,9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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