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長春藤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
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
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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