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星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台北市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工消費
合作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台幣
(下同)伍拾柒萬零伍佰玖拾捌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
返還售後服務保證金壹拾萬元,均屬財產權訴訟,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陸拾柒萬零伍佰玖拾捌元(計算式:570,598 +10
0,000 =670,59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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