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 告 陳芷崴即陳惠文
高永隆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2,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2人最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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