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消債更字第十三號
債 務 人 謝訓民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 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 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件:
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華南商業銀行萬華 分行、中國信託銀行萬華分行帳戶自民國一百年一月起迄 今(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之存摺內頁影本或交易明細。 提出訓民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該商行自九十六年一月起 迄今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列表說明訓民商行每月營 業成本明細。
提出債務人自一百年一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戶存 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 ,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等獎金、紅利、津貼、補助,或 有其他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
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應說明 其起迄時間、種類及其金額,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 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但資格不符,亦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符之原 因。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說明債務人現承租房屋之坪數、所有權人、居住成員、居 住成員間如何分擔生活費用及房租?並提出一百零一年十 一月迄今繳納房租之證明、所承租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 謄本。
提出單據,分別詳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家庭 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受扶養人之扶養費之明細,並說明 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請勿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債務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亦請勿與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合併列計)。
提出債務人之母即受扶養人謝蔡玉珍之家族系統表、所有 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等) ,說明扶養義務人間如何分擔謝蔡玉珍之扶養費用,及其 實際分擔之扶養費若干。如未實際分擔,應提出相關證據 釋明其未能分擔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