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13號
SLDV,102,消債更,13,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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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消債更字第十三號
債 務 人 謝訓民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 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 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件:
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華南商業銀行萬華 分行、中國信託銀行萬華分行帳戶自民國一百年一月起迄 今(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之存摺內頁影本或交易明細。 提出訓民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該商行自九十六年一月起 迄今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列表說明訓民商行每月營 業成本明細。
提出債務人自一百年一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戶存 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 ,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等獎金、紅利、津貼、補助,或 有其他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
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應說明 其起迄時間、種類及其金額,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 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但資格不符,亦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符之原 因。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說明債務人現承租房屋之坪數、所有權人、居住成員、居 住成員間如何分擔生活費用及房租?並提出一百零一年十 一月迄今繳納房租之證明、所承租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 謄本。
提出單據,分別詳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家庭 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受扶養人之扶養費之明細,並說明 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請勿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債務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亦請勿與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合併列計)。
提出債務人之母即受扶養人謝蔡玉珍之家族系統表、所有 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等) ,說明扶養義務人間如何分擔謝蔡玉珍之扶養費用,及其 實際分擔之扶養費若干。如未實際分擔,應提出相關證據 釋明其未能分擔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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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