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8號
SLDV,102,司票,78,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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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新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
  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
  (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記載。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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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