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新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
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
(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記載。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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