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9號
SLDV,102,司拍,9,201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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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溫麗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按民法第873 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 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 在地為臺北市中山區,並非在本院轄區,有土地登記謄本及 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 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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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