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0年度,978號
TPHV,90,上,978,200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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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上字第九七八號
  上 訴 人    庚○○
           廖賴坤妹
           陳增春
           陳文榮
           酉○○
           林騰芳
           丁○○
           申○○○
           賴庚興
           乙○○○
           林曾美妹
           林裕峰
           林鈺珍
           林琡珍
           林琡紜
           孫林彩玫
           林琡敏
           林歲烊
           吳陳香妹
           吳柏源
           吳錦源
           彭明昌
           巳○○○
           午○○
           寅○○
           卯○○
           辰○○
           丑○○
           壬○○
           丙○○
           林鴻源
           癸○○
           賴基福
           黃永章
           戌○○
           戊○○
           邱振田
           賴仁章
           子○○
           賴永富
           辛○○
           古金場
           己○○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民武
  上 訴 人    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 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 愛
書記官 黃 愛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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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