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上字第九七八號
上 訴 人 庚○○
廖賴坤妹
陳增春
陳文榮
酉○○
林騰芳
丁○○
申○○○
賴庚興
乙○○○
林曾美妹
林裕峰
林鈺珍
林琡珍
林琡紜
孫林彩玫
林琡敏
林歲烊
吳陳香妹
吳柏源
吳錦源
彭明昌
巳○○○
午○○
寅○○
卯○○
辰○○
丑○○
壬○○
丙○○
林鴻源
癸○○
賴基福
黃永章
戌○○
戊○○
邱振田
賴仁章
子○○
賴永富
辛○○
古金場
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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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熊民武
上 訴 人 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 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 愛
書記官 黃 愛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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