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691號
SLDV,101,除,691,201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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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李健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34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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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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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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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歐青葑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 │HD0000000 │101年8月11日 │
│ │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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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淡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