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02號
SLDV,101,重訴,502,201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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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原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明發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楊智全律師
被   告 朱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股票)事件,被告之住所地 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此有被告戶籍謄本1 份在可稽(見本院 卷第72頁。至原告起訴狀所陳報被告臺北市內湖區之地址, 已遭遷移不明退回,見本院卷第51頁、第70頁,附此敘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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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