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1年度,69號
SLDV,101,親,69,2013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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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69號
                    101年度親字第71號
原   告 陳彩雲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陳麗娟
反請求被告 陳文德
      陳鄭雪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11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請求原告陳麗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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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