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79號
SLDV,101,消債更,179,2013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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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
債 務 人 吳貴鳳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表:
1.陳明連春祿、連劭鴻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連劭鴻、連劭帆、連劭齊99年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債務人自99年1 月至101 年12月擔任臨時工之相關證明文 件。
3.請提出債務人父母之身分證字號,以利本院職權調取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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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