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1年度,95號
SLDV,101,抗,95,201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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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5號
抗 告 人 嘉豪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家豪
相 對 人 趙治民會計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
4 月18日本院101 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趙治民會計師並未完成檢查人之檢查 任務,亦未提出具體之檢查計畫,原審在無任何基準下,逕 自裁定伊公司應先預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有損 伊權益。相對人未提出檢查任務所需耗費之時間、勞力、費 用,伊無從核定其合理報酬;若相對人日後每追加一會計項 目,就聲請酌定報酬,豈不任其浪費司法資源?亦陷於報酬 不確定之狀態,故相對人應先提出具體之檢查計畫,再由法 院酌定報酬方屬適法。復參酌本院97年度司字第367 號及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57號等民事裁定,分別就資本 總額500 萬元之公司酌定應預付檢查人報酬各為4 萬元、5 萬元,惟伊公司資本總額僅100 萬元,原裁定酌定伊應預付 相對人5 萬元報酬顯屬過高,且於法無據等語。二、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原則上 固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 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 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 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報酬 ,對其殊為不利,恐將影響擔任檢查人之意願,故如檢查人 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酬金,自非不得准許。又法院酌定檢 查人報酬,除應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外,尚須斟酌 檢查人工作內容、所付出勞力、時間,及檢查之結果以酌定 之。
三、經查:
㈠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並未完成檢查任務,亦未提出具體之檢 查計畫云云。惟依前揭說明,檢查人報酬僅係原則上採行後



付主義,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基於 使檢查工作順利進行之目的,即非法所不許。而相對人經本 院於101 年2 月22日以101 年度司字第6 號裁定選任為抗告 人之檢查人後,雖尚未完成檢查任務,惟其考量該檢查案件 橫跨4 個會計年度(97年4 月迄100 年12月),按諸經驗法 則預估檢查人公費計7 萬5,000 元,及代收代付部分,包含 報告打字費2,500 元、交通費5,000 元、郵電費500 元,總 計8 萬3,000 元,有相對人聲請書可據(見原審卷第3 頁) 。相對人既已提出估算之內容,為避免其虛擲時間、勞力、 費用,而無法獲得報酬之風險,並考量及尊重其專業檢查能 力,應認其聲請預先支付檢查報酬,尚無不合。 ㈡至於抗告人另謂:若相對人日後每追加一會計項目,就聲請 酌定報酬,豈不任其浪費司法資源?亦陷於報酬不確定之狀 態云云。考以相對人係就整體檢查案件估算上述報酬而提出 聲請,並非就部分或單一會計項目而為酌定報酬之聲請,此 觀諸相對人聲請書內容即明。況酌定預先給付檢查報酬裁定 之性質,本屬檢查程序實際開始進行前預命給付之性質,相 對人檢查報酬之總額,仍需待相對人完成檢查,並提出檢查 報告暨相關資料供法院參考後,始能終局酌定確定之,原裁 定並已敘明此旨。顯然並無抗告人所指日後每追加會計項目 即聲請酌定報酬及報酬不確定等疑慮,抗告人此部分主張自 非可採。
㈢關於酌定預付報酬金額部分,按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雖應 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 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惟報酬數額之酌定,仍屬法院 職權認定之事項,本不受被檢查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 束,亦非不得參酌其他事項為認定之基礎。抗告人所指本院 97年度司字第367 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57號 等民事裁定,均為法院就個案所為之認定,尚無拘束其他個 案之效力,而應依個案評估會技師本身所據特定專業知識之 價值,與所需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日後之後 續事項及風險,予以個別酌定。另就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查核 案件酬金問題,於會計師法96年12月26日修正前,依財政部 79年8 月24日(79) 台財證㈠第33067 號函核定之「臺灣省 臺北市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標準」(下稱「酬金 標準」)之規定,充任公司檢查人之酬金每件為「所處理財 產價值之6%至12% 」,惟會計師法上述修正,將會計施工會 訂定會員酬金標準之規定刪除,上述標準之依據已不存在; 而會計師收取酬金,尚有依工作時數計算者,曾有案例中會 計師之計費方式為:會計師每人每小時費用約5,000 元、經



副)理每人每小時費用約2,000 元、經(副)理每人每小時 之費用約為2,000 元,領組每人每小時費用約為1,200 元、 組員每人每小時之費用約為800 元(以上不含影印、裝訂、 打字、印刷、交通、差履及郵電費等費用)等情,有本院另 件100 年度抗字第137 號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卷附臺北市會 計師公會100 年12月15日北市會字第0000000 號函可參,業 經本院調卷查明。從寬以上述人員平均每小時費用2,200 元 為標準,參考抗告人於原審提出陳述意見表示本件數日即可 完成等語,僅按3 工作日每日8 小時計算,即已達5 萬 2,800 元,此外尚需加計其他代收代付性質之費用,由此觀 之,相對人聲請書所預估之報酬數額8 萬3,000 元,顯然合 於通常會計師之計算標準,誠屬合理。原審除斟酌相對人聲 請陳報之預估金額外,並審酌抗告人公司資本總額100 萬元 、檢查範圍共計4 個會計年度,及抗告人表示相對人請求報 酬金額過高之意見等情,酌定預先給付部分檢查報酬5 萬元 ,於法尚無違誤。
四、綜據上述,原裁定核無違誤,抗告人仍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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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豪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