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222號
SLDV,101,婚,222,201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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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呂芳遠 住桃園縣蘆竹鄉○○○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英華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離
婚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500 元;金錢給付部分則為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以上二者合計應徵之第
二審裁判費為9,3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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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