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1年度,25號
SLDV,101,司家聲,25,201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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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梓芹
相 對 人 王維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000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10 0 年度婚字第309 號判決確定,其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相對 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之反訴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已由聲請人負擔,有卷附收據影本可參,則本件反訴訴 訟費用為3,000 元,應由反訴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是以,相 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 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異議狀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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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