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1013號
SLEV,106,士小,1013,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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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黃童淑月
訴訟代理人 李晏榕律師
被   告 郭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9 月27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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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