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40號
SLDV,101,司,40,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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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唐德銘
代 理 人 談虎律師
      董德泰律師
相 對 人 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溫志
代 理 人 余德正律師
      洪奕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何雁梅會計師(元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000 號5 樓之1 )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先後於民國90年12月5 日、91年8 月 19日分別自第三人郭宜真郭宜成處受讓相對人公司股份各 25萬股,共計50萬股,持有迄今已超過10年,並占相對人已 發行股份總數(250 萬股)百分之3 以上。伊自90年12月5 日起即被選任為董事且連任多屆,詎相對人自98年起,即違 反公司法相關規定,未將公司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 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起股東常會承認,經伊提出檢舉, 臺北市商業處函命相對人陳述意見並檢具文件供核,相對人 亦未遵照辦理,致伊完全無法瞭解相對人自98年至100 年會 計年度終了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抑且相對人於100 年10 月2 日曾召開董事會,惟竟將對伊之通知書寄至相對人所在 地,致伊無法得知與會。第三人郭宜紅即藉該次董事會撤換 原董事長而自認相對人董事長,嗣同年11月15日復有另一非 股東之第三人王溫志當選相對人董事及董事長;其後,相對 人之不動產即遭王溫志以相對人積欠郭宜紅借款、對外負債 等為藉口而自行決定設定抵押權予郭宜紅,然伊完全未見相 對人提出任何財務資料,經伊多次要求,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 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維權益等語。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㈠聲請人主張受讓伊公司股份,惟未 曾提示任何記載其姓名之股票或由他人背書受讓之伊公司股 票。聲請人雖前曾於101 年3 月29日、4 月10日、6 月4 日 先後以存證信函向伊主張其為伊公司之股東,但經伊公司分 別以同年4 月6 日、4 月20日、6 月26日存證信函通知聲請 人提出其所持有股票或相關文件,以證明其股東身分,聲請



人迄今均未提出股票為據,可見其並無自第三人郭宜真、郭 宜成處受讓伊公司之股份,自不具伊公司股東身分。㈡聲請 人曾於90年12月5 日至101 年4 月3 日間登記為伊公司股東 ,但經清查後發現,聲請人並未持有伊公司任何股票。100 年11月21日伊公司原有股東郭錕銘郭宜成郭宜紅等人出 讓持有股份合計182 萬1,000 股,伊公司驗證股票過戶資訊 以進行股權變動登記,確認聲請人並無91年8 月19日股東名 簿登載移轉自郭宜成之股權,並於101 年4 月3 日,原股東 郭錕銘等出讓合計40萬9,000 股時,向其商借據聞由其保管 之郭宜真之部分股票,並驗證全部股票歷史背書過戶資訊進 行股權變動登記及股東名冊,亦確認聲請人未擁有90年12月 5 日股東名簿移轉自郭宜真之股權。始知過去股東名簿記載 錯誤,並已於101 年4 月3 日後主動更正。聲請人迄未能提 出任何伊公司之股票,當然不能行使股東權利。聲請人與第 三人郭宜真均明知聲請人並未取得伊公司股權,竟將聲請人 取得股權等不實事項登載於伊公司股東名簿上,已涉刑法第 215 條之罪嫌,伊公司已對聲請人、第三人郭宜真等提出刑 事告訴,聲請人既非伊公司股東,其本件聲請自屬無據等語 。
三、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 定乃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正 常營運,故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 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 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 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依前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 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股東身分 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 660 號、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500 萬元,已發行250 萬股 乙節,有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變更 登記東名簿影本在卷可稽,堪認為真。
㈡聲請人主張其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共計50萬股,迄今已超過 10年,占相對人上述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乙情,亦 提出蓋有臺北市政府100 年11月24日影印專用章之相對人公 司股東名簿影本兩份為憑,相對人雖否認聲請人為其公司股 東,並陳述意見如前。惟核:
1.公司法第164 條雖明定: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



讓之。惟同法第169 條第1 項第1 款另明定:股票名簿應記 載各股東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65 條第1項 復明定:記名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 股票,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 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記名股票之轉讓以過戶 為對抗公司之要件,其意義在於股東對公司之資格可賴以確 定,即公司應以何人為股東,悉依股東名簿之記載以為斷。 在過戶以前,受讓人不得對於公司主張自己係股東,惟一旦 過戶,則受讓人即為股東,且公司應將其列為股東。蓋股份 有限公司係由經常變動之多數股東所組成,若不以股東名簿 之記載為準,則股東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將趨於複雜,無從 確認而為圓滿之處理。是凡於股東名簿登記為股東者,縱未 持有公司股票,除被證明該過戶登記出於偽造或不實者外, 該股東仍得主張其有股東資格而行使股東之權利(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802 號判決要旨參考)。考以股東名簿乃公 司自行登載之文書,倘經公司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即得 對公司主張股東權,縱公司事後就該股權之異動登記有所疑 義,或股權轉讓之當事人間有所爭執,如未經司法機關認定 股東權利歸屬確定前,非經登記股東之同意,公司仍不得片 面自行變更股東名簿之記載,亦即公司不得任意翻異否認其 自行登載製作之股東名簿之文書。
2.本件相對人不爭執聲請人曾於90年12月5 日、91年8 月19日 先後經其公司登記受讓郭宜真郭宜成各25萬股,而為股東 名簿上登載之股東之情,其否認聲請人為股東,無非係以其 自行清查,而認聲請人未持有公司股票,實際上未擁有股東 名簿登載移轉之股權為據,其並自陳公司原有股東名簿登載 錯誤,而於101 年4 月3 日後主動更正云云。惟如前述,聲 請人係相對人公司申報於主管機關之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況 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100 年10月4 日核准變更登記之資料, 聲請人亦持有相對人50萬股,並擔任董事職務,任期應自97 年10月25日起至100 年10月24日止,亦有聲請人所提出相對 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存卷可佐。參諸前揭說明,縱相對人 自認聲請人之股權過戶登記有不實之嫌,或者登記轉讓之郭 宜真、郭宜成就股權歸屬有所爭執,於未經司法機關調查、 認定該過戶登記確係出於偽造或不實,聲請人確非登記股權 權利人確定前,仍應依原有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未經聲請 人之同意,縱相對人自行變更登記,亦不得對抗聲請人。 3.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並未提出已經司法機關認定其公司原 有聲請人受讓股權過戶登記之股東名簿確為虛偽不實之證據 ,其否認聲請人之股權,應認不得對抗聲請人,是聲請人主



張依原有相對人股東名簿之記載,其持有相對人公司50萬股 股份多年乙節,應堪憑採。則以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50 萬股計算,聲請人持有股份比例亦逾總數百分之3 以上,且 持股繼續1 年以上,自合於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從 而,聲請人依該條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 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自屬有據。
四、關於檢查人之人選,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 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檢查人,該會推何雁梅會計師 (會籍編號:2000,元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 務所設臺北市○○路○段000 號5 樓之1 ,電話號碼:00-0 0000000 ,傳真號碼:00-00000000 ),有該會101 年7 月 2 日北市會字第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其為東吳 大學會計系學士、美國紐約長島大學會計碩士,自86年12月 20日即加入公會,曾先後任保全會計師事務所、安喉協和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員2 年、1 年8 個月,高平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查帳部副理1 年,復任職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中分所 1 年10個月,接續自89至90年間任職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臺北所會計師,自91年起任元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 師迄今,並任臺北市會計師公會工商服務委員會委員等情, 有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上開函文所附會員學經歷表乙份可參。 足認其學經歷俱佳,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 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 股東之權益,堪認確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110 條第3 項準 用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何雁梅會計師為檢查人 ,以檢查相對人之公司業務之帳目及財產情形。五、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以供檢查。六、檢查人之報酬應由相對人負擔。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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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