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29號
SLDV,100,重訴,329,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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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原   告 莊清和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複代理人  沈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隆義林隆裕林隆櫻林靜淨林隆盛、林
隆元、黃林隆珠劉林靜竹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惟其嗣為
訴之變更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見本院卷一第183 頁、
卷二第19頁)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零玖
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肆萬零捌拾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欠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捌
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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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