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反訴 原 告
即 被 告 周秋雲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反訴 被 告
即 原 告 飛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飛霖科技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進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對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陸
佰壹拾玖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就反訴被告飛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為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玖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就反訴被告飛
霖科技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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