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8號
SLDM,102,聲,8,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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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輝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輝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輝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法院於民國99年7 月1 日、100 年7 月22日、10 0 年8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1 年1 月及9 月確定。受 刑人於100 年6 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2月 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蘇輝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以100 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及 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5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其於 100 年6 月29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1 年12月22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 原為102 年7 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 期屆滿日為102 年7 月1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2月 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 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 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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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