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陳怡岑
被 告 鄭天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101 年度審醫訴緝字第1 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 而言,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雖不以刑事案件被告為限,即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然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之人,必限於因刑事訴訟案件中被訴犯罪事實而受損害之 人始得據以主張,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 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怡岑係於本院101 年度審醫訴緝字第1 號 被告鄭天助違反醫師法之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本件 民事訴訟,然依公訴人起訴書之記載,原告陳怡岑並非因該 案被告鄭天助違反醫師法犯行而直接受損害之人,自無從依 上開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聲請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