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225號
SLDM,101,附民,225,2013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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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信義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浩銅
被   告 蘇聖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6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原告就被告所犯恐嚇罪,而請求損害賠償
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信義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浩銅指述被 告蘇聖軒犯恐嚇罪部分,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6號審理 後,業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判處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對前揭被告蘇聖軒關於此部分之訴,應予以駁回,該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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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