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1年度,76號
SLDM,101,聲判,76,2013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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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判字第7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中國青年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重信
代 理 人 蔡正廷律師
代 理 人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許雅萍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12月
28日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101 年度聲判字第76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3 第5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中國青年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許 雅萍涉犯詐欺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於101 年12月 28日以101 年度聲判字第76號裁定駁回在案(下稱本件駁回 聲請裁定),有該裁定書乙份在卷可稽,故依前揭法律規定 ,聲請人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顯 屬違背上開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又裁定得否抗告,為法定事項,非法院所得變更;原裁定正 本雖誤為本件得抗告之附註,惟案件是否得抗告,悉依法律 規定,不能以裁定正本之錯誤記載而變更法律規定,最高法 院32年抗字第255 號民事判例、76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刑事 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故就不得抗告之裁定,於送達當事人之 裁定正本教示救濟欄縱誤為「得抗告」之記載,亦不影響該 裁定性質,該誤植之記載仍不發生使該裁定因此更易為得抗 告之法律上效力。查本件駁回聲請裁定書正本之教示救濟欄 雖記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惟該記載係「本裁定不得抗告」之誤植,尚不因而使本 件駁回聲請裁定發生得抗告之效力。至於本件駁回聲請裁定 正本之上開教示救濟欄誤載部分,另以裁定更正即可,附此 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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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青年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