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49號
原 告 蔡聰敏
訴訟代理人 吳明堂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景貿易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鉅景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叁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
柒仟壹佰叁拾元。現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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