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89年度,230號
TPHV,89,上易,230,2001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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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雄
   被 上訴人 甲○○
   複 代 理人 曹維芳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蘇 芹 英
                      法 官 蔡 芳 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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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