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萬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60,000元,約定自94年8月31日起至96年8月3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2年1月23日止累計132,850元未給付,其
中56,259元為本金、76,50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
94年8月3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
月23日止累計518,820元未給付,其中296,778元為本金
、188,937元為利息、33,10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萬益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6259 │ │1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萬益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296778│ │1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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