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80號
KLDV,102,司促,780,201301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 務 人 唐玉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肆拾陸元,及
  其中本金壹拾參萬捌仟零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9年5月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0000000000號函
    令債權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
    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
    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
    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
  (二)另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99年5月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
    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
    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
    000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5月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人
    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
    ,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
    ,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
    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此外,每
    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新臺幣100元之帳戶管理費。
  (四)詎料,債務人自99年4月22日止,尚有新臺幣140,546元
    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
    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