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周承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1年11月1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99,958元。
(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946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99,958元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8年4月6日起,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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