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七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科佑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詹介夫
詹介中
詹介生
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廿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0四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詹科佑告發被告詹介夫、詹介中、詹介生偽證案件,業已諭知被告詹介夫被訴偽證部分不受理,被告詹介中、詹介生無罪在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不受理及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聲請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黃 聰 明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忠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