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152號
KLDV,101,監宣,152,201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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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陳清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
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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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