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1029號
原 告 徐阿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簡招治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