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203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劉乃華
被 告 陳信綺即陳君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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