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鄧仁助 鄧劉蓮妹 被 告 黃耀銘 黃耀先 黃耀坤 黃耀煌 黃耀東 黃耀南 黃耀堂 黃耀桐 黃典章 黃耀忠 黃耀銅 黃耀錀 黃鳳搏 黃鳳鳴 黃耀嵩 黃耀銘 黃淑芬 顧黃澄芬 黃瑜芬 黃耀寰 (改名黃耀慶) 黃耀暹 黃雅芬 謝禎松 李世欽 吳祥和 吳烈忠 宋振龍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應深 被 告 平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呂蘭芳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六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其事實上陳述如 附件,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被告黃耀先、黃耀坤、黃 耀煌、黃耀東、黃耀南、黃耀堂、黃耀桐、黃典章、黃耀忠、黃耀銅、黃耀錀、 黃鳳摶、黃鳳鳴、黃耀嵩、黃耀銘、黃淑芬、顧黃澄芬、黃瑜芬、黃耀寰、黃耀 暹、黃雅芬、謝禎松、李世欽、吳祥和、吳烈忠、宋振龍為無罪之諭知,對被告 平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諭知自訴不受理,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 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其追加自訴部分復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 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黃 聰 明 法 官 李 春 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忠 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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