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1年度,1876號
KLDV,101,基小,1876,2013011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876號
原   告 郭清泰即力勤行
被   告 溫木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