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1年度,88號
KLDV,101,事聲,88,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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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88號
異 議 人
即 拍定人 胡家慶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務 人 李木富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木富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本院民事執
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0年度司執字第26220號裁定提出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 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 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 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 ,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 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或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亦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故司法事務官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第12條所為之聲 請或聲明異議,自得立於執行法院之地位先為准駁之裁定( 處分)。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 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 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 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之3條及第240 之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 法事務官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所為100年度司執字第26220 號民事裁定不服而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 ,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 敍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
(一)異議人於101年8月7日因拍賣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下爭系爭不動產)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嗣異議人發 現系爭不動產水泥嚴重剝落且鋼筋裸露,即委請正中工程



顧問有限公司檢測並出具氯離子含量測試報告,系爭不動 產每立方米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為每立方米2.676公斤,依C NS8090於87年所訂房屋可容許氯離子含量為每立方米0.3 公斤,可證系爭不動產氯離子含量超過一般標準8倍以上 ,即為俗稱「海砂屋」。系爭不動產復依社團法人中華民 國建築技術學會於101年10月5日鑑定結果為:「經調查, 其樓板混凝土品質低劣,於取樣過程中不斷剝落,以衝錘 試驗所得之混凝土強度平均值為每平方公分124.7kgf,氯 離子濃度之平均值為每立方公尺4.248kg,造成樓板混凝 土嚴重損害,樓板鋼筋多數已斷裂並與混凝土分離,共計 七處」、建議「此建築物之樓板損壞嚴重,氯離子濃度甚 高,鋼筋鏽蝕斷裂已喪失強度,混凝土呈現持續剝落之狀 態,此樓板有坍塌之可能,已達不堪使用之程度,為避免 人員生命安全遭受損害,建議人員勿居住於此建築物中」 。
(二)按拍賣公告所應記載之事項,應包括不動產所在地、種類 、實際狀況、佔有使用情形其及應記明事項,強制執行法 第81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應記載事項」,係只 除上開規定應記載事項外,包括依社會通念及其他交易上 認為重要,足以影響應賣人意願者而言。如房屋為一般社 會觀念所稱之凶宅或海砂屋或未辦存登記之房屋或占用他 人土地之房屋等,即均屬之。買賣標的如為海砂屋,依我 國社會一般通念,係屬重大之瑕疵,在一般買賣中,除非 價格非常低廉或有其他特殊目的,否則並不會有人買受, 故海砂屋與否自屬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之事項,故 拍賣公告中若未載明此項重大資訊,而應買人於拍定後始 透過檢測而知悉拍定標的物為海砂屋,在執行程序尚未終 結前應得撤銷。縱執行法院於拍定前依形式觀察或通常之 調查方法不能得知拍賣標的係海砂屋,而債權人、拍定人 亦不知,則屬不可歸則於雙方之事由,拍定人於拍定後始 知悉者,亦膺任得以拍賣標的物為海砂屋聲請撤銷拍定。(三)本件拍賣公告上雖載「客廳天花板水泥剝落,鋼筋裸露, 遺有大量傢俱」,但水泥剝落或鋼筋裸露,並非必然係「 海砂屋」,有可能房屋老舊所造成,是以執行法院未將系 爭不動產之水泥氯離子含量加以調查並揭示載明,以便告 知應買人詳細之買賣資訊,可知拍賣程序確實有重大之瑕 疵,使異議人權利嚴重受損等理由,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並聲請撤銷該次拍賣程序及返還已繳納之價金。執行法 院司法事務官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及異議,異議人不服,提 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經查,本件執行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97 年度拍字第635號確定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193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 處聲請拍賣債務人李木富所有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號4樓房屋及基地。經執行法院拍賣,於101年6月23 日起3個月內進行特別拍賣時,由異議人於101年7月3日以公 告價格新臺幣(下同)1,267,000元得標應買,並繳清價金 ,並已經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 有權,異議人旋委請正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社團法人中華 民國建築技術學會檢測並出具測試報告,而向執行法院主張 因買受後查知該系爭不動產每立方米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為每 立方米2.676公斤,即氯離子含量超過一般標準8倍以上,是 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賣及返還保證金,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101年11月19日以101年度司執字第26220號民事裁定駁回異 議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6220號 卷(下稱執行卷)查明上情。經查:
(一)按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仍應解為買賣之一種,並以拍定人 為買受人,以拍賣機關代債務人為出買人(最高法院49年 台抗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拍賣物應買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 規定,強制執行法第69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強制 執行法第69條規範理由乃係於拍賣前,應買人得閱覽拍賣 公告知悉受執行標的物所在處,並預為查詢明確,已有機 會發現拍賣物之瑕疵,法律為確保拍賣結果之安定性,故 排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使應買人自行負擔瑕疵存在之危 險,故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適用,並不因債權人有否據實 陳報受執行標的物之品質而有異,應買人自不得執此以意 思表示錯誤為由,主張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
(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1年1月12日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會 同警員及鎖匠開門至系爭不動產現場查封、履勘時,現場 無人在家,系爭不動產內部情形記載如下:「無水無電, 客廳天花板水泥剝落鋼筋裸露,遺有許多傢俱及廢棄物, 無增建,無停車位」,此有執行筆錄在卷可稽。此外,遍 觀執行全卷並無他人有為該屋係「海砂屋」之陳明或有任 何資料可徵。故而於拍賣公告執行標的現況第1點記載: 「民國101年1月12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 深鎖,無人應門,會同警員及鎖匠開門入內,建物現為空 屋,無水無電,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客廳天花板 水泥剝落,鋼筋裸露,遺有大量傢俱及廢棄物。」等語, 而依強制執行法第78、81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41、43點之規定,查明系爭不動產之使用情形,記 明於拍賣公告上,與法無違。異議人主張其所拍定系爭不 動產是海砂屋,縱然屬實,然查系爭不動產早已於101年4 月25日進行第1次拍賣、101年5月23日進行第2次拍賣、10 1年6月20日進行第3次拍賣,而異議人係於於101年6月23 日起3個月內進行特別拍賣時,於101年7月3日具狀應買, 依上開說明,異議人於向法院具狀應買前,已得閱覽拍賣 公告知悉受執行標的物所在處,並預為查詢明確,已有機 會發現拍賣物係海砂屋之瑕疵,其未自行先予查詢,乃係 可歸責於異議人之事由,故不得於拍定後,主張拍定之系 爭不動產係海砂屋,而主張有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之適用 。又系爭不動產縱係海砂屋,亦屬欠缺依通常交易觀念所 應具備之效用、品質,依前揭說明,應屬物之瑕疵,而非 權利瑕疵,則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第113條規定,異議 人自不得執此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是異議人請求撤 銷拍賣,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以不知系爭不動產為海砂屋,請求撤銷該 拍賣程序,為無理由,其請求執行法院返還已繳納之投標保 證金,即屬無依據。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並無不當。 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3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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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事聲字第88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最低拍賣價格│
│ ├───┬─────┬────┬──────┬─────┤ ├────┤範圍 │(新臺幣)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1 │新北市│瑞芳區 │明燈 │ │0000-0000 │建│95.26 │1/5 │434,000元 │




├─┼───┼─────┼────┼──────┼─────┼─┼────┼────┼──────┤
│2 │新北市│瑞芳區 │明燈 │ │0000-0000 │建│36.80 │1/5 │182,000元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 │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 │ │
│ │ │ │ │ │ │ │ │
├─┼─────┼───────┼───┼───────┼───────┼─────┼──────┤
│1 │00000-000 │新北市瑞芳區明│5層樓 │第4層:87.82 │陽台:9.10 │全部 │651,000元 │
│ │ │燈段383、384地│鋼筋混│合 計:87.82 │ │ │ │
│ │ │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新北市瑞芳區一│ │ │ │ │ │
│ │ │坑路20號4樓 │ │ │ │ │ │
│ ├─────┼───────┴───┴───────┴───────┴─────┴──────┤
│ │ 備 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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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