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簡再字,102年度,1號
CYDA,102,簡再,1,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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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盧再傳
      吳海蘭
再審相對人 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敏惠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11月30日本院101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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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