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春賢
被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44002 號強制執
行程序,依該執行卷宗債權人即被告所執執行名義之請求金額為
新臺幣58,901元,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58,90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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