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翁再居
被 告 翁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義竹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
如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民國101年6月4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
甲地上物占用面積39.89平方公尺部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
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 430,812 元【計算式:39.89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10,800 元 / 平方公尺= 430,812 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 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