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24號
CYDV,101,訴,424,2013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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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呂季美
      李秉霙
      李怡毅
      丁柏宏
被   告 侯禎祥即侯建鴻
被   告 林重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1,112元【5.89平方公尺×(
861/8441-765/8441)×5500+355.02平方公尺×(861/8441-
96/8441)×5500+220.32平方公尺×(861/8441-765/8441)
×5500=19111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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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